(2014)相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殷某甲、陈某与殷某乙、殷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陈某,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殷某甲。原告陈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伟民、钱佳,特别授权。被告殷某乙。被告殷某丙。被告殷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陈某诉被告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甲、陈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甲、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陈某撤回对被告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殷某甲、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佳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