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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戴春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春高,荆修远,盛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戴春高,农民。被执行人荆修远,农民。被执行人盛美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春高与被执行人荆修远、盛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春高申请执行203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建 明审判员 张 正 道审判员 王 坚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