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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妮,杨鑫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鑫春,杨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3658952-4。法定代表人庄声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亮,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鑫春,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妮,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邓 瑀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乾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