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咸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执字第00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