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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庄凯诉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凯,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庄凯,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尚林苑**号楼***房,身份证号:6101031988********。原审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滕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庄凯与原审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莲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诉讼程序有错误,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贺 桂 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