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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博与被告孔祥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玉博被告孔祥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博与被告孔祥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00元,减半收取285.00.00元,由原告李玉博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张广有代理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