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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27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3)15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三友”网吧81号电脑桌前,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窃得周某价值人民币3626元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董某、陈某、赵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丁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