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景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负责人李仕权,该行行长。被告冉景义,男,1974年4月24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