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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24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