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艳与被执行人王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艳,王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李桂艳。被执行人王志亮。申请人李桂艳与被执行人王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生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