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叶统一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统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统一,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小学二年级文化,建筑承包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统一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统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叶统一认识被害人麦某某后,谎称其承包有阳江市农垦局某土建工程、阳东县某花园等多个工程,想与被害人麦某某合作做,共同赚钱。为了取得被害人麦某某信任,被告人叶统一带被害人麦某某到几处建筑工地看现场,还用虚假的合同给被害人麦某某签订。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叶统一在骗得被害人麦某某信任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分四次以借款的形式诈骗被害人麦某某共112000元人民币。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叶统一被被害人麦某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叶统一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借条,协议书,工人工资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叶统一辩称,我当时是想向被害人麦某某借钱,不是有意要骗钱的,如果有能力了,我还是要还钱给他的。实际上,我向麦某某共借款6.2万元,案发前麦某某把我控制了两天,所以我又加了5万元作为利息,合并写了一张11.2万元的借据给麦某某。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间,被告人叶统一为达到骗取被害人麦某某借款的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和签订虚假合同,谎称其承接有多处建筑工程与被害人麦某某合作施工、共同赚钱为诱饵,以蒙骗被害人麦某某的信任,叶统一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多次向被害人麦某某骗取借款,以供自己花销。在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某某仅将阳江农垦某(阳江市金郊工地)的地下室承台、地梁砌砖、抹灰等工程发包给被告人叶统一施工(注: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叶统一与王某某合伙承包该施工工程),但并没有将该综合楼主体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发包给叶统一施工。被告人叶统一在承包上述施工工程期间,想到被害人麦某某是做工程的,并知道被害人麦某某有钱,遂产生了以合作做工程共同赚钱为由来骗取被害人麦某某钱财的想法。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叶统一在没有承接到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公司阳江农垦某主体的土建和装修工程的前提下,采取虚构事实与被害人麦某某签订了共同承包该综合楼主体的土建和装修施工工程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叶统一将其向李某某承包的该某主体的土建和装修工程与被害人麦某某合伙施工,赚到钱两人平分。该份虚假的《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人叶统一见达到了骗取被害人麦某某完全信任的目的,遂于2013年2月初找借口向被害人麦某某骗取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骗到手后,被告人叶统一将17000元给妻子郑某某带回家花销,余下3000元自己花销掉。此后,被告人叶统一以相同的手法谎称,其还承包有阳东县金桂花园、东莞大朗、珠海斗门、阳春春湾、阳东金桂花园、海南省等地多个工程,讲想与被害人麦某某合作,共同赚钱。为了取得被害人麦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叶统一带被害人麦某某到几处建筑工地看现场,利用阳东县金桂花园虚假的建筑工程合同给被害人麦某某签订。被告人叶统一通过以上一系列虚构的事实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以进一步骗取了被害人麦某某的信任,又找借口多次骗取了被害人麦某某的借款,以供自己花销。即在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叶统一以借款的形式一共诈骗了被害人麦某某1120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叶统一被麦某某、王某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叶统一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2月份在阳东县某工厂承包饭堂的时候,老麦(指被害人麦某某)的女婿(记不起来叫什么名字)在帮我承包的饭堂送点杂货,我与老麦的女婿认识后,我跟他讲会在外面承包工程的,后来他的岳父在佛山有工程要做,找不到工人。老麦的女婿就跟我说了这事,后我讲可以带人到佛山干,因为我带的工人技术问题,没能把工程做好,工程还没做完人家就不给我们干了。就这样我和老麦就认识了。在金郊承包工地的时候,我还想到老麦是干工程的,知道老麦有钱,也想骗他一点钱。之后我经常打电话给老麦,说我在金郊那里有工地干,我问老麦要不要合伙干,之后,我带老麦到我承包的金郊工地上看过,当时我并骗老麦说现在金郊工地的老板李某甲(注:真实姓名叫李某某,笔录中误记为李某甲)已将土建工程承包给我,并说李某甲和我签订了土建工程合同书,老麦就问我合同书在哪里,提供给他看看。我就说合同书被老婆锁进了保险柜里面,现在拿不了。当时我就跟老麦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向李某甲承包金郊工地的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我是与老麦合伙干的,赚到的钱两人平分,现在协议书在老麦那里。签订协议书之后,我见老麦完全相信了我,我就以我老婆急着回家,开口骗老麦借了20000元,老麦就把20000元送到我金郊工地旁边,我把骗老麦借的20000元给了我老婆17000元回家花销,我自己留了3000元花销掉了。这次向老麦借的20000元我写了借条给他的。之后我又一直对老麦说东莞大朗、珠海斗门、阳春春湾、阳东金桂花园、海南等地方还承包有工程与老麦一起干,又骗老麦借了20000元,这次借到的20000元,我还了10000元给老王,剩下的10000元我自己花销掉了。后来我以各种借口还向老麦分多次借几百、一千、两千借到共约有20000多元。(我)根本没有和李某甲签订(金郊工地)土建合同书。说承包了李某甲金郊工地的土建工程,我是骗老麦的,这样跟他说才使他会相信我,达到我骗他的钱来供我花销。(我)在老麦那里一共骗了60000多元,都是我自己花掉了。我第一次骗到老麦20000元的时候,是有写一张借据给他的,后来骗到他的钱都没有写借据,到了今年(指2013年)3月份的时候,老麦知道我是骗他的,老麦找到我,要我重新写一张112000元借据给他。我骗了老麦61500元,写给他的借据金额是112000元,多出的5万多元是我自愿补偿给老麦的。我为了继续达到诈骗老麦和老王(指王某某)的财物,于是我在外面打印了一份假合同书,分别拿给了老麦和老王看,并骗他们说这份合同是阳东金桂花园工地的工程合同书,老板是黄某某。我分别对老麦和老王说黄某某就是同意将工程承包给我的,合同书上已有老板黄某某签名。同时我也将这份有黄某某签名的合同书分别让老麦和老王签名。我要老麦在合同书上签名就是说和他一起干的,另外我对老王说是和他一起干的。我将有黄某某签名的假合同书给老麦签名,老麦讲合同太简单,之后我让老麦重新打印两份详细的合同书出来,其中一份是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另一份是土建工程合同书,老麦将装饰装修、土建工程合同书各打印好一式两份交给了我。我将老麦打印好的其中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拿给老王看,并对老王讲是金桂花园工地老板黄某某打印出来的,让其看过后没有意见,我就和老王一起承包这项工程。这样才能让老王相信我在外面还接有其他工程,好让我继续诈骗老王的财物。黄某某是金桂花园工地上的老板是我编造出来的。黄某某其实是我在市场上买菜的时候,我骑的摩托车翻了,是黄某某帮我扶起来的,就这样认识了黄某某,黄某某平时是在市场边上等活干的劳工,黄某某并不是金桂花园这个工地的老板,拿给老麦看的合同书是我在外面打印的,我让黄某某在上面签名。其实是没有这样的工程,是我编出来骗老麦和老王的。在东莞大朗、珠海斗门、阳春春湾、阳东金桂花园、海南等地方都并没有承包工程,我是虚构出来的。以此来欺骗老麦和老王。因为金桂花园的工程问题,老王、老麦他们追得急,我为了应付他们而说要以请这工地的老板出来面谈,但我根本就没约到这工地的老板,我在老王、老麦面前打电话给黄某某的一个朋友,姓张的,黄某某说他是做那工地里面干活的。叫他过来吃饭,但他却一次都没过来。我就是骗老王、老麦他俩说我承包了建筑工程来做,叫他们合作做,一起赚钱,以这些吸引他们,来达到我向他们借钱的目的,为了使他们相信我还用虚假合同骗他们。我除了阳江市金郊工地的地下室工程,还有春节期珠海市的建筑工程外,其他跟老麦、老王他们说的工程都是还没有承包下来的,我对他们夸大我的能力,说我承包下来一点是没有问题。我用假合同,夸大自己的能力骗老麦、老王的钱,我承认自己是错了,希望宽大处理。2、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自从我认识叶统一后,叶统一对我讲他是做工程的,想和我合作做工地,并多次带我到他的工地看,我对叶统一的话深信不疑,一直到2013年二月初的一天,当时是差不多要过年了,当时叶统一打电话我讲他的工地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他讲要问我借二万元钱发工资,一个月后归还我,我同意了,我于是拿钱到江城区金郊的工地门口处给他,之后我让叶统一写了一张欠条我,这就是第一次的借款情况。当时欠条的内容是写叶统一借到我二万元现金,一个月后归还,如不按时归还就按每天百分之二的利息结算的。第二次被诈骗是第一次过后的半个月左右,当时是过完年了,有一天叶统一打电话给我讲他父亲刚去世了,要等钱急用,还讲工地的钱暂时周转不过来,让我先借几万元给他,我经不住他的苦苦哀求,于是借了三万二千元给他,这次我是在大令圆盘处拿钱给他的,这次是没有写欠条的。第三次是在第二次过后的一个星期左右,叶统一打电话对我讲金郊的工地出了问题,有个工人在做工时被机器砸断了手,要上广州救治,急需钱用,问我借三万元应应急,我见他讲得很真实的样子,于是相信了他,叶统一于是开车到我家里问我借走了三万元,这次也是无欠条的。第四次是过了约十多天左右,是三月份的一天,当时叶统一已经带我上海南看过他的工地,讲要和我合伙做,我一直相信他,那天他对我讲让我准备好几十人跟他上去海南开工,又讲各种规划已经做好了,随时可以上去动工,最后他对我讲他妈妈中风了,暂时上不了海南的工地,又说工地的工程款暂时收不回了,他还对我讲过两天会有一笔35万元的工程款打到他的卡上,先问我借三万元周转,过几天他收到钱后,他把之前的钱一次过还给我,最后我还是把钱拿到东城镇金桂花园交到了叶统一的手上,这次也是无写欠条的。之后过了几天,我追问叶统一他的工程款收到了没有,他讲还未有收到,我不相信,当时我已经有点怀疑叶统一是欺骗我的了,我于是让叶统一把他的工资卡拿出来我去银行查,结果发现他的卡里只有128元钱,我于是问他是怎么回事?叶统一讲可能他记错了,钱可能是存到了他老婆的账户,他讲回去一定问他老婆要钱出来还给我,我就暂时相信了他。之后过了一天,我追问叶统一有没有问他老婆拿到钱,叶统一讲钱是收到了,但他拿了二十多万发了工资,还有12万元在他老婆的卡上,他老婆不肯交出来,他还讲一定会让他老婆把钱交出来,让我给他点时间,这时我就知道叶统一是有可能骗我的钱了。之后我多次追问叶统一还钱,叶统一都以各种借口推掉,当时我想钱已经借出去了,迟还早还也没关系,但叶统一讲和我合作做工地的事情,一直没有落实,我就想等落实了做工地的事情后,赚到了钱就可以把钱扣回来,我于是多次打电话叶统一让他把他老板约出来签合同,叶统一同意了,我一共在饭店开好房间等了叶统一的老板二次,每次也同意都到场,但他每次都讲他老板就到,最后都讲他老板因有事未赶得到,我就开始怀疑叶统一是不是真的想和我一起合作做工地了,之后我就稳人查叶统一,看他是不是真的有工地等开工,最后我查到那些工地都不是叶统一的,他只是认识工地里的工人,他并不是老板,这时我就知道是被叶统一欺骗了。在我发觉叶统一是欺骗了我之后,我就想找到叶统一问他还钱,他叶统一可能知道我发觉他是骗钱的了,他一直不肯出现,打电话他,他讲在外地出差,一直到4月13日左右,当时我给电话叶统一,我骗他讲我在阳江有了一个工地,让他回来一起做,叶统一相信了,他就讲要回来阳江和我一起商量,当天晚上21时左右,我在市车站接到叶统一,我接到叶统一后,搭叶统一到阳东的一间宵夜档处吃宵夜,在席间我问叶统一欠我钱的情况?问他还钱,他讲明天一定还钱我,他可以先写张欠条我,当天晚上叶统一写了一张总额为拾壹贰仟元的欠条我,之前写的那二万元欠条我给回了叶统一,我问叶统一明天是不是真的还钱我,叶统一讲明天一定还钱我,并让我先开个房他睡,他明天让他女儿先把捌万元还给我,剩下的过几天再还,我同意了,我于是到东城镇丰顺旅馆开了一间房,我怕叶统一跑了,我于是和他一起在房里睡,到了第二天,叶统一就开始打电话,因为他讲的是外地话,我听不清楚他讲什么,一直到当天晚上叶统一对我讲还没有筹到钱,我于是说要带他到公安机关报案,他苦苦哀求我,让我不要报案,并讲第二天一定筹到钱给我,让我再相信他一次,我再一次相信了他,叶统一趁我睡着的时候偷偷离开了,之后我一直找不到他。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去年大约5月份,叶统一叫我到位于阳东县东城镇广源西路某副食店里面,叶统一主动跟我交谈说隔壁的快餐店是他表妹开的,他本人在阳江做工程,我看我之前也是做工程的,而且都是重庆老乡,我就跟他聊了起来,我们就这样认识。之后叶统一就经常到我副食店里面出现跟我聊天说他认识个老板做工程的,以后可以带我一起合作承包做工程,我就答应了。我就找到了叶统一,叶统一就说珠海的工地那边说我们开工价太高了,不肯给我们做。接着叶统一又说:“不做珠海的工地更好,现在金桂花园有个工地更大,一个人能赚几百万。”叶统一就找时间要找金桂花园工地老总签约,过了好几天,叶统一就拿了一份工程合同给我,金桂花园工地的合同让我好好看看,等他约工地老总出来期间,叶统一就经常以工地需要搞关系的名义在我副食店里面拿了好多烟要送人,我也没理会他觉得做工程是要拉关系才有得做的,之后叶统一约了三次说工地老总出来签合同,其中两次在凯旋门酒店,一次在中京酒店,这三次我都没有看到叶统一说的工地老总,也没有人跟我签合同,每次到了酒店点好菜叶统一就以工地老总出差或者开会的理由敷衍我,期间叶统一还带上我跟麦某某、严姓工头还有我儿子共5个人坐车去海南说看一个工地并见了一个姓黄的老板,那个姓黄的老板带我们看了一处工地,还有等我们回去会给我们工地预算表,但是等我回来很久一直都没有给我。我去海南看了工地回来后就问叶统一金桂花园工地的事,叶统一就说约去中京酒店请工地老总出来签合同,但是我去了中京酒店还是没有看到工地老总,我就很生气质问他工程的事是不是真的,叶统一就拍胸口保证金桂花园的工地是真的,如果他骗我就赔我50万。我报案的时候遇到麦某某他说同样也被叶统一骗了钱,而且叶统一提供给我说金桂花园工地施工的合同就是麦某某提供给叶统一做其他工程的合同,叶统一拿来骗我。(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月18日这段时间,叶统一在阳江农垦某(阳江市金郊工地)承包有地下室、承台、地梁砌砖、抹灰施工,是我发包给他做的。我在叶统一做地下室工程施工时,我跟他说过,叫他好好干,到时主体的工程可以考虑给他承包施工。但当时主体的土建、装饰工程还没有计划,我只是口头跟他讲讲。叶统一没有与我签订主体的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当时主体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我都还没有承包下来,要到今年6月份才能落实,叶统一当时是知道的。(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一直是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陈某乙比我早认识叶统一,在2012年12月份陈某乙对我说叶统一有工程做,想和我合作做叶统一的工程。后来我也与叶统一认识了,叶统一说他在阳东县金桂花园、白沙镇、闸坡南海一号对面、海南省等地承包了多个工程,并说要将这些工程包工给我做,叫我准备组织好人员,要八十个工人。当时他还带我到阳东县金桂花园、白沙镇、闸坡南海一号对面三个地方看了工地,还拿出其中两个工地的建筑图纸给我看。我当时相信他,和他口头谈好了包工的价格,按板算每平方38元。叶统一当时说金桂花园和海南的工地很快就开工了,叫我尽快找好工人准备。之后我就联系好了约50个建筑工人,叫他们等我通知,准备做叶统一的工程。约好人后,我就催叶统一开工的事,叶统一总是一日拖一日的叫我等,对我说很快开工了。我就这样被他拖了三个月的时间。到了今年4月份,我就从陈某乙口中得知,叶统一是以发包工程骗钱的,之后我就没有再等他了。(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叶统一又来到了我岳父家,当天叶统一讲他差5万元订金签合同,让我投资他做工地,他给我一个点的股份,并讲会请我和我老婆看工地,每月给我们夫妇6000元工资,并讲我给钱他之后,他过二天立即带我们上海南的工地开工,因为叶统一之前已经带过我和我岳父上过珠海和海南看过工地,我和我岳父于是相信了他,我当天拿了50000元现金给他,当时是没有写借据的。叶统一讲他上海南先,让我和我三叔陈业森联系80个工人,等他电话开工,之后过了半个月,叶统一一直没有打电话来,我们去叶统一家中找他,他老婆也讲不知他去了什么地方,之后叶统一就失踪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4、借条:证实被告人叶统一于2013年2月14日向被害人麦某某借款112000元。5、合作协议书、合同书:(1)证实被告人叶统一在没有接到广东新长城建筑集团公司阳江农垦某(阳江市金郊工地)的土建和装修工程的前提下,采取虚构的事实于2013年1月13日与被害人麦某某签订了共同承包阳江农垦某(阳江市金郊工地)土建和装修工程的《合作协议书》,以骗取麦某某的信任,从而达到骗取麦某某借款的目的;(2)证实被告人叶统一为骗取被害人麦某某借款,于2013年2月3日采取伪造的阳东县金桂花园工程合同与被害人麦某某签订,从而达到骗取麦某某借款的目的。6、工地土建部分地下室承台、地梁砌砖、抹灰施工协议,工人工资表:证实于2012年12月8日,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农垦某(阳江市金郊工地)的地下室承台、地梁砌砖、抹灰的工程,系由李某某承包给王某某、叶统一施工,但并没有将该综合楼主体的土建和装修工程承包给叶统一施工。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统一于2013年7月13日被麦某某、王某某扭送到阳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叶统一交待了以合作承包工程为名骗取麦某某借款的犯罪事实。8、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叶统一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叶统一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借条,协议书,工人工资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并经审查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统一对下列证据有异议:(1)认为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关于借款额部分没有如实说,称自己实际上向麦某某借了62000元,其中有50000元是利息,合共112000元;(2)对于陈某乙的证言,认为陈某乙是王某某的女婿,陈某乙的说法不属实。针对被告人叶统一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被告人叶统一仅对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中关于借款额部分有异议,认为借款112000元中有50000元是利息,其实际上只是借了62000元,因叶统一就该质证意见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而公诉机关针对这一事实还提供了《借条》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麦某某被叶统一共骗了112000元的事实。此外,鉴于叶统一对被害人陈述的其他部分内容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2)对于陈某乙的证言,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签订假合同的方法,谎称自己承接有多处建筑工程与被害人麦某某合作施工、共同赚钱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多次用借款的形式诈骗了被害人112000元以供自己花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统一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叶统一称其当时是想向被害人麦某某借钱,不是有意骗钱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一诈骗被害人麦某某钱财的主观犯意明确,其以虚构事实和签订假合同的方法夸大自己的能力,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其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的目的,其利用借款的外在合法形式实施诈骗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犯罪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人叶统一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叶统一主张其向被害人麦某某只借了62000元,其中有50000元是利息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统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岑应坤人民陪审员 梁 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