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三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郭XX,系被告人郭X之父。法定代理人徐XX,系被告人郭X之母。辩护人王XX,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未刑诉(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法定代理人郭XX、徐XX、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本县猗氏镇贵戚坊村农民郭XX(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周XX、周XX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郭XX纠集被告人郭X、贵戚坊村农民郭XX(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斧头、棍棒窜至猗氏镇贵戚坊村委会附近,先后将被害人周XX、周XX打伤。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周XX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被告人郭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X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具体犯罪情节不详。2、公安机关未查清谁将被害人致伤。3、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本县猗氏镇贵戚坊村农民郭XX(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周XX、周XX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郭XX后纠集被告人郭X、贵戚坊村农民郭XX(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斧头、棍棒窜至猗氏镇贵戚坊村委会附近,先后将被害人周XX、周XX打伤。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周XX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郭X2013年10月18日在逃。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郭X2013年11月26日到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X出生于1997年2月13日,案发时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临猗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无法找见。证人郭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经过贵戚坊村委会的那条巷,看到一个年轻男子手里拿了一把折叠刀,连续几次捅向我二爸郭XX,我和姚XX上去夺刀,最后姚XX把刀夺走,我就回家了。证人郭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正在家门口坐着,老二郭XX在巷口,我侄子郭XX从巷里过来对他爸郭XX说有人打他,车牌号是晋MZ20**,我一听是洋娃(周XX)的车,就准备到洋娃家去,在六队巷口碰到洋娃,问刚才是怎么回事,不知道郭XX什么时候过来,他们两人撕扯起来,我和姚XX拖架,不知谁在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走了。证人郭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在家看电视,我哥郭XX回来,我问他干什么去,他没告诉我,就开着我伯父的车要走,我也坐上车。路上遇到我哥认识的一男子说了一会话也上了车。到贵戚坊村委会门前,我们三个下了车,到一巷口,看到我父亲郭XX和一名男子在争吵,我哥要打那男的,我父亲把我们拉过,让我们回去,我们三个回到车上准备回家,听到我父亲喊有人拿刀要捅他,我就把那男的拉到一边,旁边的人也拦架,我就把他放开,我们就走了。8、证人姚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正在家门口站着,看到郭XX和郭XX领着几个小年轻和洋娃(周XX)正在撕扯,我就过去拦架,他们也没有打成什么样,就在这时郭XX朝村委会那边喊了一声,结果就从那边跑过来两个青年,郭XX用手抓住周XX的头发在墙上撞了两下,正要撞第三下的时候被我拦住,那两个青年手里拿着铁棍、斧头过来后他们就把周XX压在地上打,他们用铁棍、斧头在周XX的身上乱打乱砍,还有人在周XX的身上拳打脚踢,我就赶紧过去拦。我当时知道周XX的父亲在李XX家说事,就赶紧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不要让孩子和别人再打起来。但当我走到周XX门口,看到老周已经被打的跪在地上,满脸都是血,我想把老周扶起来,扶了两次都没有扶起来,周XX也被打在地上,身上还压着两个人,我就又过去把那两个青年拉开,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动手打周XX的人还不少,主要有郭XX和他两个儿子,他们打周XX时手里拿着铁棍和斧头。9、证人陈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在贵戚坊村六组打牌,看到郭XX和洋娃(周XX)在说话,不一会就从北边村委会方向跑来三名男青年,其中一名手里拿着黑色的棍子(一头细一头粗),一名手里拿着像斧头一样的东西,还没等到那三名男子到跟前的时候,郭XX就抓住洋娃的头发在墙上撞了几下,那三个男子把洋娃摔倒在地,在身上乱打,他们在洋娃的身上乱打了一会被旁边的人拉开了,那三个男青年和郭XX就走了,洋娃躺在地上过了会,可能是被姚XX扶起来,我看到洋娃的背上被砍了几道口子,他脱掉上衣后就朝他家方向走的很快,当时郭XX他们也是朝那个方向走了,那时洋娃的父亲老周也从这边过来,我们正在给老周说刚才的事,就看到老周门口那边又打了起来,老周就赶紧往他门口跑,我们也接着在后面走,当走到老周门口时,看到老周脸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洋娃也躺在地上,郭XX和那三个年轻人就走了。当时场面有点乱,我也不敢到跟前,详细的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楚。证人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20时许,我正在我家门口打牌,听见有人吵架,我就起身看,看见一个骑自行车的男人,对洋娃说你等着,说完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就来了三、四个人,前面走的就是打电话人的父亲郭XX,郭XX过来后就问洋娃:“你打我娃干啥?”洋娃正在打电话,就说了一句谁打你娃了,那个骑车的人就跑过来说就是他,郭XX就用手把洋娃的头发抓住把洋娃的头在墙上撞了几下,然后那三四个人就一起上来把洋娃打倒在地,见把人打倒后,这些人就走了,洋娃躺在地上给他父亲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他父亲周XX就来了,看见儿子被人打了,老周就追过去了,过了几分钟,我们也过去了,看见周XX跪在地上脸上有血。当时我看见打周XX的人中间有一个穿黑色T恤的人拿了一把小斧头,其余的我没有上心看。11、郭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儿子郭XX对我说有人打他,我就和我儿子去找打他的人,在贵戚坊村五队巷口找到了打我儿子的人,我问他为什么打我儿子,他说我儿子骂他父亲,打你儿子就打,还没把我儿子打死里,说着我儿子就要动手打他,我把我儿子拉开,让他回去,我儿子走在前面,我走在后面,走到那人家门口时,那人从后面跑过来手里拿一把刀,朝我捅过来,我儿子又返回和他厮打在一起,后被旁人拉开了,我和我儿子就回家了。我儿子没有叫其他人,打对方时,我儿子拿的木匠小斧头,对方身上的伤是我儿子砍的,他父亲身上的伤是和我厮打时造成的。12、郭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拿斧子砍人的情况不属实。当时拿斧子砍周XX的是我侄子郭X。因为我侄子还在上学,怕对孩子的前途有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和郭XX做我儿子郭XX的工作,让其承认是他拿斧子砍人的。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大儿子郭XX穿长袖,手拿什么我不清楚,小儿子郭X光着上身,手中没拿东西,我侄子郭X穿白色T恤,手里拿的斧头。周XX用刀捅我,他父亲周XX也上来打我,我就和周XX扭打在一起。周XX用刀捅我,我就喊“周XX拿刀捅我哩”,我两个儿子和侄子就返回来。13、郭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下班骑电车回家,走到贵戚坊村常家巷时,我前面的车来了个急刹车,当时我就倒在地上,我从地上起来就问开车的人会不会开车,这时从车的副驾驶座上下来一个五十来岁的男子,出来就开始骂我,说着就上来扇我一个耳光,我就问那男的为什么打我,后又从驾驶座上下来一名男子,抓住我的头发就在墙上撞了几下,又踢了几下,我起来就往巷口的方向跑,跑到城关医院的T字路口时,那男子又追上来打我,把我摔在地上打了几下就走了,我后来起身记住那车牌号(晋MZ20**),并骑着我的电车回了家给我父亲说打我的事,我父亲就骑着电车去找了,我就开着我伯父的车也去找,我正开车的时候我弟弟过来问我怎么了,我就把我被打的事跟他说了,他就坐在车上和我一起走了,当我把车开到老初中门口时,碰到以前在网吧认识的一个叫“老鼠”的人,他问我干什么,我也把我被打的事跟他说了一下,他说他也去,我们就开着车从村委会前的巷子去了城关医院方向,在刚开始打架的地方没有找到那辆车,我就把车又返回来停在村委会前,我和我弟弟还有那个伙计从车上下来找,走到五队巷口,我就见到了我父亲和那名男子,我父亲和那名男子正说着什么,那男子说打就打了,还没有把他往死里打,我正想上去打他,我父亲把我拉开让我回去,我就和我弟弟还有那伙计准备上车走,听见我父亲喊有人拿刀,我就又跑了过去,看见我父亲和那名男子的父亲厮打在一起,那男子用刀捅我父亲被我父亲闪开了,我上去用我带的木匠斧头在那男子背上砍了几下,我弟弟就把我的木匠斧头夺走扔回到车上,那男子和我也厮打在一起,我弟弟在那男子身上踢了几下,旁边的人把我们拉开,我和我弟弟还有那伙计就开着车回家了。14、被害人周XX2013年8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下午7时许,我儿子周XX开车接我说事,我儿子从后面开车到我跟前把车停下来,当时车后面有一老人骑电动车也停了下来,老人的后面有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没有停下来,就撞在了老人的电车上,老人就说了他两句嫌他骑得太快了,那男子过来就指着我骂我,我过去和那男子理论,刚说了两句,我儿子从车上下来推了那男子一下,我赶紧把我儿子拉住,怕两个年轻人打起来,那男子就走了,走的时候还说让我们等着。我和我儿子回到家门口,我就到巷后的一家里给别人说事去了,还没说上几句话,就接到我儿子打过来的电话,知道出事了赶紧起身往回走,当我快走到家门口时,看见我儿子光着上身,背上有几道划伤,他也往我家门口走,但快走到我家门口时,就过来三个年轻人手里提着铁棍、斧子什么的东西朝我儿子跑过来,拉住我儿子就打,我看到后赶紧过去护我儿子,他们把我压倒在地,在我身上乱打乱踢,就是刚才在路口骂我的那名男子手拿铁棍朝我头上打了一棍,把我的右眼角当时就打的鲜血直流,头也懵了,我就起身坐在我家的台阶上,当时我儿子已经被人拉进了家里,后来我就报警了。打我和我儿子的是郭XX他们一家的,就是刚开始在巷口和我吵架的那男子,还有两三个年轻男子我不认识,我的伤就是在巷口和我吵架的男子打的,我只注意到他们打时拿的铁棍,当时巷里大部分人都在,主要有红英家的一个个子高高的男子,还有我们巷里小卖部的也都在现场。被害人周XX2014年1月7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临猗县贵戚坊村委会巷,被郭XX和他儿子郭XX打伤的。郭XX没有拿东西,郭XX拿铁棍将我打伤,打我的有三个年轻人,我只认得郭XX,其余人都是谁,我认不清,记不清他们穿什么衣服。当时那几个年轻人在打我儿子,我上前拖架,被郭XX一铁棍打在头上,其余的年轻人将我打到在地。我妻子在拖架时,郭XX还恶狠狠的说:再挡,一棍打死你。后来郭XX被郭XX拉开。15、被害人周XX2013年8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我开车准备去接我父亲回去帮我找村里人说一下工地上送石料的事情,当我把车开到贵戚坊村常家巷,刚进巷不久就碰见了我父亲,我就停下来准备让我父亲上车,这时刚好我车后有位老伯骑电车停在我车后,老伯的车后有一个年轻男子骑摩托车没有停下来,撞在了老伯的电动车上,老伯当时就骂了一句,那男子就反过来用手指着我父亲开口大骂,我父亲过去和他说理去了,我从车上下来把那男子推开,那男子说了一句不和你说了就骑上电动车要走,刚骑出去他转过头来看了一下我的车牌,又对我说了一句你等着。我和我父亲开车到家门口,我父亲到巷里的一家给我说事去了,我到巷里小卖部门口接了个电话,正在接电话的时候,我们村的郭XX和他二哥郭XX过来,问我刚才推谁了,我就给郭XX说刚才在巷口发生的事,郭XX就抓住我的头发将我的头在墙上撞了几下,接着就有三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就是刚才骑摩托车的男子)跑过来,其中一个手里拿着铁棍,一个拿着木棍,一个拿着斧子,过来后就把我压倒在地,在我身上乱打乱砍,他们打了一会停下来走了,我被小卖部门口的人扶起来往家里走,当时正好郭XX走在我前头,他转过头来看见我在他后面跟着,就又喊了一句,那三个男子返回来又把我压在地上打,我父亲从巷里过来看见我在挨打,就过来拦架也被他们压在地上乱打,我被巷里的人拉回家,后来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打我的人有郭XX,还有郭XX的儿子,还有几个就不认识了。当时他们打我的时候拿着铁棍、木棍、斧子,还有一把小腰刀。被害人周XX2013年9月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19时许,他们第一次打我的时候除了郭XX和郭XX的儿子之外,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第二次在我家门口先是胖高个男子(后来听说是郭少峰的儿子)把我推倒在地,接着郭XX把我的手压住,我朝旁边看了一眼,我父亲已经被打的睡在地上,接着就有几个人在我身上和头上乱踢。我第一次被打后往我家走时我的裤带上别了一把小腰刀,他们打我时掉在了地上,我把刀拾起来拿在手上就往回走,我当时在家门口时没有用刀攻击郭XX。当时郭XX的儿子手里拿着铁棍,郭XX的儿子手里没拿东西,拿斧头和刀的男子我不认识,总共有五六个人。被害人周XX2014年1月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在临猗县贵戚坊村委会巷,郭XX拿铁棍,郭X拿斧头把我打伤的。以前我对不上他们的名字,但我知道那个因停车和我吵闹的人拿铁棍打的我,我事后知道他叫郭XX。而那个拿斧头砍我的人叫郭X。事后郭X母亲还来过我家,就此事对我说郭X还小不懂事,没想到还敢拿斧头砍人,惹下这祸。当时拿铁棍的人穿的是衬衫,拿斧头的人我记不清了。郭XX先打的我,把我的头往墙上撞。然后就有几个年轻人朝我冲过来,我看见其中有和我吵过架的那个人拿着铁棍,还有一个拿着斧头,他们将我打到在地后,就用铁棍和斧头在我身上乱打乱砍。在郭XX、郭X、郭XX第二次打我的时候,我父亲过来拖架,郭XX就一铁棍打在我父亲头上,我父亲当时就倒在地上。他还想打我母亲,被郭XX挡住了。郭X没有打我父亲。16、被告人郭X2013年11月25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9日,我正在家看电视。我哥郭XX开着车来到我家,我问他有什么事?郭XX对我说:出事了,让我坐着车走。我们把车开到贵戚坊村委会门口后停下。郭XX给我一把斧子让我拿上,下车后我就跟着郭XX往前走了一会,看见我二爸郭XX和一个年轻人正在吵架。不一会我二爸和郭XX就和那个年轻人就打在一起。停了一下,我看见郭XX往回跑,我就跟着跑了过去。我看见郭XX和一个年纪大的人打在一起,我就踢了几脚。我当时只看见郭XX、郭XX在和那个年轻人打。郭XX从我手里拿走斧头在打那个年轻人。我当时身上穿着白色T恤,郭XX我没有注意,郭军没穿上衣。第二次打那个年纪大的人有郭XX、郭军和我三个人,我没有注意拿的什么工具。刚到现场的时候我手里拿着斧头,打第一个年轻人的时候郭XX就将斧头从我手里拿走了。17、运城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证明。18、运城市体育运动学校赵XX的证明。证据17、18可证明被告人郭X系运城市体育运动学校2011级在校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19、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证实被害人周XX、周XX所受伤情均鉴定为轻伤。20、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时间是2013年8月29日19时40分许及现场情况。被告人郭X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法定代理人郭XX对证据14郭XX的证言有异议,称当时自己也在现场,并未看到被告人郭X用斧头砍人。辩护人认为证据5、6可证实受害人有过错。其所提异议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认为证据8姚XX的证言可证实殴打被害人的主要是郭XX及其两个儿子,且手里拿着铁棍和斧头。此证言与被告人郭X所供述相一致。认为证据9陈虎臣的证言前后矛盾,既证实三青年持械殴打,又说自己没到跟前看清怎么打的。认为证据10李万户的证言可证实持斧头的人穿黑色上衣,而被告人当时穿的是白色上衣。对此公诉机关当庭答辩证据8、9、10的三证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均能证明当时有二人持铁棍、斧头,并能证明郭XX、郭X、郭军殴打被害人周XX。辩护人认为证据13、14郭XX的笔录中,第一次是郭XX未被采取措施的询问笔录,可信性最大,后几次是其采取措施的讯问笔录,为保护自己儿子,故笔录不可采信。辩护人所提异议是推论,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证据15郭XX的询问笔录中未提到被告人郭X在现场的情况。其所提异议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认为证据16周XX的笔录中称有三个年轻人跑向周XX,与被告人郭X所供述一致。证据18被告人的笔录与庭审供述一致。证据22所显示的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证据16、18、22可证实被告人如实供述,系自首。其所提异议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被害人周XX的证明一份。证明不知道是谁用斧头将其砍伤。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已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周XX未到庭证实证明的真实性,且与其之前的陈述不一致,并有其他证据可证实被告人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郭X自幼上学,2011年贵戚坊初中毕业后,到运城体育运动学校上学至今。其所在学校及教练均证明郭X在校团结同学、刻苦训练、尊敬老师,积极完成学校和班级安排的各项活动任务,思想品德表现良好。此次被告人在其兄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其所在学校、村委会愿对其积极帮教。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在其兄郭XX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而是积极跟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并未明确分工,也无指挥领导与被领导,不分主、从犯,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校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所在学校、村委会愿积极帮教,希望被告人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努力学习、回报社会的关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如本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兴国审判员 白熙卫审判员 李 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廉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