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洮福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尉凤新与孙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凤新,孙红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福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尉凤新.被告孙红伟.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尉凤新诉被告孙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