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辖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力高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辖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力高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负责人吴也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高令旗,董事长。上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辖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中铁三局系可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涉案合同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线D2E-TA01标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且涉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执行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交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该约定真实有效。故被告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裁定被告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力高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所涉《盾构工程管片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为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盾构隧道管片分包业务,属于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并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不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前提是涉案纠纷属于该被选择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纠纷的性质原本就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范围,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突破了最高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受理范围,故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上诉人力高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签订一份《盾构工程管片分包合同》,被上诉人将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线土建D2E-TA01标盾工程预制混凝土管片制作、拼装试验、运输等内容发包给上诉人力高公司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交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合同附件三《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辖协议》中载明的工程地址为:南京仙林大学城。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就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线建设工程签订的《盾构工程管片分包合同》,系市政建工程项目,并不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和铁路财产,且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故本案纠纷不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受理范围,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且本案不属于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因此,该选择管辖条款无效,依法不能适用。由于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力高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辖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