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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穆建彪与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建彪,巨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穆建彪,男,生于1986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郑寿洪,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鹏飞,男,生于199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冯玉彬(特别授权),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建彪与被告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建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建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建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穆建彪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