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骆瑞明与余本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943号原告骆瑞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云勇,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健,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本伦,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瑞明与被告余本伦健康权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瑞明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瑞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骆瑞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交纳477元(已交纳),由原告骆瑞明负担。审判员 杨晓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