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孙曰宇与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曰宇,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孙曰宇,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温飞,男,汉族,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曰宇与被告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曰宇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立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