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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孙曰宇与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曰宇,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孙曰宇,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温飞,男,汉族,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曰宇与被告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曰宇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立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