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尚岭与淄博双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尚岭,淄博双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朱尚岭,男,汉族,农民,高青县人。被告:淄博双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法定代表人:李贡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尚岭与被告淄博双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尚岭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淄博双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尚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0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原告朱尚岭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