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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7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737-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李某某所有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河滨大道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不得设置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