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诉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亚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亚红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诉保字第003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应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亚红,1970年12月1日正。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亚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亚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亚红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