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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德财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水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2月23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天青、代理检察员莫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至2014年2月22日间,被告人谢某甲在其居住的家中以销售六合彩的方式与谢某乙、石某甲、梁某、石某乙、石某丙、谢某丙等人进行赌博。2014年第四期至第二十二期销售总额是l01633元,总获利10529元。2014年2月22日晚8时30分,被告人谢某甲在上述地点向他人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六合彩资料五份、六合彩销售底单二本、销售六合彩记录单据一本及赌资775元。经讯问,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l、《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谢某乙、石某甲、梁某、石某乙、谢某丙、石某丙、石某丁的证言;4、销售六合彩记录单据一本、六合彩销售底单两本、六合彩资料五份;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8、《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聚众赌博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7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宏伟人民陪审员  黄云意人民陪审员  陶莉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志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