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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柳某某,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谭某某,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