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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蒲立勇、赵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立勇,赵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荫宏斌,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蒲立勇,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赵亭,女,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蒲立勇、赵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