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新安与邵战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安,邵战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周新安,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住鄢陵县安陵镇于寨村。被告邵战威,男,汉族,1982年9月4日生,住扶沟县柴岗乡岐岗行政村岐岗村***号。周新安诉邵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新安到庭参加诉讼,邵战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新安诉称:2011年11月8日,邵战威分两次向我借款13000元、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多次催要,邵战威一种种理由拒不偿还25000元借款,为维护周新安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邵战威偿还借款25000元,诉讼费用由邵战威承担。邵战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邵战威先后分两次向周新安借款13000元、12000元,共计25000元,欠条具体内容如下:今借周新安现金13000元(壹万叁千元),12000元(壹万二千元),借款人邵战威,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新安提供的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及时间,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周新安要求邵战威偿还25000元的借款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战威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新安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邵战威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