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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济国、何玉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刘济国,何玉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荣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振东,公司员工。原告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3号。法定代表人武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济国。被告何玉霞。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济国、何玉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