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570号罪犯刘芳,女,44岁(1969年9月12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6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改判刘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06年9月1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3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12月8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8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3月8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对罪犯刘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刘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