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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31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姜同波人民陪审员  赵永山人民陪审员  于金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