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王继生、戴希海、刘凤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王继生,戴希海,刘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负责人:林树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继生,男,汉族,1970年7月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戴希海,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刘凤友,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生、戴希海、刘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继生、戴希海、刘凤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恒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