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仁琴与吉林省铭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仁琴,吉林省铭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郭仁琴,女,50岁,汉族,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铭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郭仁琴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年绿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年绿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