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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柯于利、胡开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于利,胡开胜,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06号申请人:柯于利。申请人:胡开胜。现申请人柯于利与胡开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3日经梁子湖区沼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胡开胜补偿死者柯善超父亲(柯于利)人民币23万元整,保险公司所有赔偿款给柯善超家属。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柯于利与胡开胜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