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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沃皮信用社申请赵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沃皮信用社,赵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沃皮信用社,地址德惠市沃皮镇法定代表人李显志。被执行人赵金山,男性,地址德惠市沃皮乡晨光村1社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沃皮信用社申请赵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80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金山应支付申请人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沃皮信用社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15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执字第009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书记员  董训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