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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段光宁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982号罪犯段光宁,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双河乡双河行政村南沟门村2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以(2010)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段光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段光宁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在服刑期间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交纳罚金,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该犯为地勤杂工,能够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规章制度。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127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7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光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光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光宁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