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云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皓,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兵。委托代理人:胡书明,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琴,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云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长法民初字第0436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