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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万齐与李娟儿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奇,李娟儿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212-1号原告李万奇,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李娟儿,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帅邦,会宁县平头川中学教师,系被告兄弟。原告李万奇与被告李娟儿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学思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回家后被告经常无礼辱骂,双方已分居两年,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财产留归被告;3、孩子的抚养义务由孩子决定。被告李娟儿辩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将被告及亲属名下的贷款还清,将购房款还清后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万奇与被告李娟儿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于1995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4日在会宁县老君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于1996年2月3日生长子李某,1997年7月14日生次子李某某。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就孩子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奇与被告李娟儿是表兄妹关系,双方同源于同一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李万奇与被告李娟儿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