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宾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开出租车拉客时,乘客张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要购买冰毒,事后王某某从家中取出三包冰毒重0.62克,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张某某,在销赃时被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侦查,王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在宾县宾州镇西城街红旗小区被宾县公安局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宾县宾州镇从事出租车旅客运输行业。2014年2月27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黑L975**号出租车在宾州镇拉载乘客张某某时,得知张某某要购买毒品冰毒,王某某便称自己能够买到冰毒。后张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购买冰毒,王某某便从自己家中取出三小包冰毒(重0.62克),在宾州镇建设西区门口,约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当晚23时许,王某某拉载张某某在宾县宾州镇西城街红旗小区取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27日晚22时许,其在宾州镇租乘黑L975**号出租车去朋友柳某某家,该出租车司机向其贩卖冰毒三小包,每包约重0.2克,约定价格共计1000元,后被其分成四小包,因其没钱支付,司机拉着其去宾州镇西城街红旗小区杨某某家借钱未果,其感到害怕便报警,随后其在出租车上与司机一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2时左右,张某某来其家并用其手机在阳台上打电话,后他就下楼了,大约几分钟后张某某又回来,手里有几包冰毒,张某某说是刚买的没给钱,向其借钱,其未借给张某某。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许,张某某在其家窗户外喊其,其出去后看见张某某,身后停一辆红色出租车,司机在车上。张某某向其借钱,其借给张某某100元,后张某某刚上出租车要走时,警察来了,将张某某和司机带走了。4、证人满某某的证言:其与王某某是夫妻,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王某某从兜里拿出四小包白色晶体颗粒,好像是毒品,王某某称是其晚上开夜班出租车时乘客掉在车里,他捡回来的,后王某某将冰毒放到其家床头柜里。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27日22时许,在宾县宾州镇建设西区门口其向租乘其出租车的乘客贩卖冰毒三小包,约定价格共计1000元,后其拉着该乘客在宾州镇西城街红旗小区借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冰毒4包。7、工作纪实: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陈永权于2014年2月27日23时接到张某某(130XXXX****)电话报案称,其刚刚从一出租车司机手中购买冰毒未付款,现正在宾州镇西城街红旗小区院内,要求查处。后陈永权赶到现场将张某某及出租车司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并当场查获出租车司机卖给张某某的冰毒4小包。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某于1978年2月17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9、检验鉴定意见:从张某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2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二、扣押的毒品冰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审 判 员 王富春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