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江苏富强特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浩阳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强特钢有限公司,无锡浩阳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江苏富强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为民,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浩阳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吴浩忠,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强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浩阳机械厂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强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银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