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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蒙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袁双成、XX文、罗远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袁双成,XX文,罗远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蒙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田绘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凡忠,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双成,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XX文,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远召,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石民蒙初字第60-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罗远召在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罗远召在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成文人民陪审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