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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素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素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0547-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鑫茂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兴。被告宋素朋。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素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了结纠纷,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