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S区1、2栋501房。法定代表人彭焕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商铺26、27号。负责人吕华辉。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湖南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大星审 判 员 祁怀林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