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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远刚与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远刚,曾斌,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甘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远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斌,经理。原审原告:曾斌,男,汉族。原审被告:甘景源,男,汉族。上诉人李远刚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曾斌、原审被告甘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远刚是在2013年12月3日收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李远刚是在2013年12月16日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3年12月16日向李远刚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远刚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费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远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秋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肋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肋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