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洪与王伟华、钱军、华志强、周海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王伟华,周海锋,钱军,华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曾用名XX),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华,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才良。原审被告周海锋,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钱军,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华志强,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洪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华,原审被告周海锋、钱军、华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鹅民初字第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王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上诉人王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旭斌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