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法定代理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隋霄霄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关于张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浩支付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6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