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某某,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严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