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贺引利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第一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引利,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贺引利。委托代理人张咸生。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贺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法定代表人丁全民。委托代理人李民社。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贺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组。负责人李民社。委托代理人贺炳智。原告贺引利与被告杨贺村委会、杨贺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杨扬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引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咸生、被告杨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民社,杨贺村一组负责人李民社及杨贺村一组的委托代理人贺炳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1990年被骗至安徽省卖给庄志荣,后被公安机关解救,鉴于当时已与庄志荣生育孩子,故继续与其同居生活。2012年6月,杨贺村土地被征,被告按人口给每位村民分配1000元的征地款,但未给原告分配。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000��;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按村委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贺引利系被告村组村民,落户在该村组。1990年被骗至安徽省灵璧县朝阳镇旗杆村卖给庄志荣,后被公安机关解救,鉴于当时已与庄志荣生育孩子,故继续与其同居生活。2012年6月,杨贺村村上的余留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在村上制定分配方案后,小组按在册人口给每位村民分配100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原告未享受旗杆村各项涉农政策。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村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土地被征用所得补偿款,或以其它方式所获得收益款属集体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有权决定分配数额及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原告贺引利系被告村组村民,虽与庄志荣形成��实婚姻,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参与其夫村组的分配。故杨贺村应给予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贺引利征地补偿款1000元。二、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