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世峰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峰,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峰。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峰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强归还原告赵世峰的现金10000元,并按每月1.95%的标准承担从2011年2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强与申请执行人赵世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世峰借款13500元,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75元,合计100.75元,由申请执行人赵世峰负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