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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锦元与被上诉人陈翠平、杜永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元,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陈翠平,杜永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元,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平,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鑫,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委,男,1981年10月20日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3号。负责人谢嗣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927号。法定代表人刘孝华,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卡子门大街26号。负责人姜跃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圆圆,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职员。上诉人陈锦元因与被上诉人陈翠平、杜永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铁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锦元作为皖M×××××号轿车车主,于2012年1月18日将该车出租给王兴胜使用。在租赁期内,王兴胜将该车借给杜永委使用,杜永委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为查明案件事实,王兴胜应参加本案诉讼。因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铁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锦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