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福利、张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福利,张振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有政,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663986-0。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中心家园公建202室。委托代理人胡芳、黄丽敏。被告潘福利。被告张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福利、张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