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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洪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276号罪犯杨洪杰,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杨洪杰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法院以(2012)泉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洪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杨洪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洪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