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陈执变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支行、王彩凤执行变更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陈执变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吴颖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林德宏。被执行人王彩凤,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台湾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2003)顺法执字第04465号案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顺德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彩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1、(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2、申请执行书、《受理申请执行通知书》及(2003)顺法执字第044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3、2004年6月28日建设银行顺德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签订的佛山按揭类(顺德)第001号《债权转让协议》;4、南方日报刊登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5、2004年11月29日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与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签订的佛山个人住房第16号《债权转让协议》;6、南方日报刊登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经审查查明,建设银行顺德分行于200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03)顺法执字第04465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6164.24元、逾期利息11857.6元(暂计至2003年8月12日)、诉讼费3930元,共计131951.84元。被执行人王彩凤至今未清偿。建设银行顺德分行于2004年6月28日将(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金116164.24元及利息转让给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并以登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被执行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于2004年11月29日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并同样以登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建设银行顺德分行与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之间、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与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因此取得本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申请人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2003)顺法执字第0446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为本院(2003)顺法执字第044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肖文勇审 判 员 刘舒婷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