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亚珍与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珍,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珍,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业.被执行人高海平,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亚珍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海平于2013年5月1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本金从2013年5月起依次每月给付15万元,最后一月给付5万元及利息,利息共计给付申请人15.4万元(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刘亚珍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若高海平不能按上述期限按时偿还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刘亚珍可以要求高海平按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申请人刘亚珍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被执行人高海平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高海平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担保人高利平自愿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以评估价48714元抵偿给���请执行人刘亚珍。经本院查证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亚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海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